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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高官贪腐,已成为“千夫所指”;同样应该为国人共诛的,是企业高管的贪腐。
近日发布的“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显示,在199件案件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案88件,他们犯罪金额巨大,在56例初步查明或判决确认的案值高达19、9亿元,每案均值3380万元,其中一审被判死缓的光明集团前董事长冯永明一人就贪污7、9亿元,令人震惊。
企业家犯罪近些年来“与时俱进”,有增无减。2009年中国可统计的落马企业家有95位,2010年上升到155位,2011年则突破了200位,其中不少是矿产、电力、石油和金融证券业的大型国企高管。
国企高管是高收入人群,根本“不差钱”。他们有天价年薪,有垄断福利,有公款消费,似乎没有必要再冒着身败名裂的危险,伸出黑手去挖国家的墙脚。实际上,“欲壑难填”。贪腐不是出自生存的需要,而是源于贪婪的恶性膨胀。在现行体制下,国企高管具有特殊的“亦商亦官”的双重身份,手中握有重权,既直接掌握着大量国有资产,又拥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如果缺少有效的制约监管,很容易借助各种手段直接或间接的化公为私,将国有财产据为已有,其歛财的便捷甚至优于官员。国企既然存在着权力寻租的巨大黑洞,对贪婪的高管来说,那真是“不贪白不贪,贪就贪个够”,以至出现了贪污近8亿元这样的天文数字。
有句话很深刻:“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差钱”的高管所以还会墜入贪腐泥坑,就因为他们拥有不受制约或少受制约的“绝对权力”。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首先要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实行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分离,内部要有一个严密的制衡机制。可如今不少国企的“三会”都没有发挥应有作用,而是由“一把手”将众权集于一身,这就为一些高管独断独行、胡作非为、贪污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国资委原主任李荣融明确指出,当前,大部分国有企业权力制衡机制不够健全,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还没有普遍建立,很多企业还是“一把手”体制,这是发生腐败问题的一个主因。而一些大型国企拥的很高的行政级别,也使地方政府难于从外面监管,形成国企高管犯罪现象的多发。
内外监管的缺失,造成“绝对的权力”,从而导致“绝对的腐败”。对症下药,治理贪腐就要为权力套上制约监督的笼头。近日,读了一本有关经济学的著作,作者认为,现存所有社会的历史,都是通过提高民主和法治水平来打击权力腐败的。作者说,资本主义之所以能够存活至今,就是因为在马克思过世之后,欧州通过进一步的民主和法治控制了腐败。而苏联的解体并不是因为马克思的理论有什么错误,而是因为苏联没有遏制腐败,违反了马克思的理论。对资本主义存活与苏联解体的原因,自然还可以有多方面的分析,但用提高民主和法治的办法来打击腐败,则是一副对症的“药”。讲民主,就是不能独断独行,不能“一个人说了算”,而是要有能体现大众意愿的制度,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讲法治,就是要依法办事,依法约束权力,任何人都不能凌驾在法律之上胡作非为。民主推进了,法治加强了,有导致“政亡人息”危险的贪腐,包括“千夫所指”、全国要共诛之的高管贪腐和高官贪腐,就都有望得到有效的遏制和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