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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买房并非都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4日 10: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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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首席记者 王彬)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允许自行买卖,因此很多案例的结果是,买房人购房行为无效。但近日,海淀区太舟坞村的高老太将儿子武先生与买房人郭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儿子与郭先生买卖自家房屋的行为无效。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审结此案,并未支持高老太的诉求。

  高老太诉称,太舟坞村的一处房产是她家房屋。1995年儿子对她谎称将房产出租,2011年9月,她向有关部门办理房产报备登记手续时,才发现自己享有共有权的房产已被出卖给郭先生。她要求法院确认武先生与郭先生的买卖行为无效。被告郭先生表示,其父母系知青,按照当时政策回城,两位老人均为医生,村委会欲组建医疗所,经其牵头,当时政策允许他在太舟坞村取得宅基地,当时武先生向他及村委会出示了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均显示房屋所有权人系武先生,他作为受让人,已尽到善意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双方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转让宅基地申请表记载,转让者武先生家庭情况中登记有其母高老太,根据农村一般生活习惯,武先生有权处分房屋。武先生与郭先生之间达成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最后驳回了高老太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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