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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一税两制”合理吗?
房清江 公务员
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官员表示,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免征收个税。因此,部分企业实行“发票换工资”制度,专家表示是税收制度不严谨所致。(4月12日《新京报》)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的对象为个人的收入或者其他所得。很明显,差旅费实际上是员工在实际工作中的正常成本,并非个人的收入所得,本不应该计入个税计税范围。
之所以在现实中,出现企业以现金的形式给出差人员或者业务人员发放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无非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或者是出于控制运营成本的目的,给员工一定的自主空间,超支不补、节约归己,相互约束;或者是有意改变薪金发放结构,以工作成本的方式替代部分工资的发放,降低个税的征纳基数,规避合理的税收。
客观上讲,差旅费的现金发放形式,的确给个税的征缴带来了难度。若刻意地当作薪金的“变种”,其实属于逃避税收的违法行为。然而,规定将现金方式发放差旅费纳入个税调节,又不免违背了个税调节的本意,对于企业合理的运营方式其实也是一种干预。更何况,这样的规定对于恶意逃避个税,起不到任何预防作用,即便是以现金方式发放给员工的企业,在规定实施后,依然可以照发,不同的是用发票和账本取代了造册发放。
事实上,差旅费的“一税两制”,堵了“前门”却关不了“后门”。比如,每年底遍地的“发票奴”们,为领取一年的工资和奖金,四处奔走,甚至花钱买发票,无不是企业与员工合伙,钻税收的漏洞,逃避应缴税额的义务。尽管,用发票换工资也间接地缴了税,只是“此税”非“彼税”,改变不了逃税的性质。
问题的根源在于改变工资发放方式,逃避税收调节,属于税收征信管理的范畴,需要从健全征信体系、完善调节机制的层面加以调节,通过强化检查与管理,加大惩戒力度,规范税收申报秩序。尽管制定相关规定预防逃避税收征管行为的发生无可厚非,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超越税种征收本有范围,随意改变计税的类别。否则,在解决一个问题的同时,或许带来更多的问题,给税收秩序带来更大的危害。差旅费“一税两制”的尴尬即是如此,它是税收征信缺失的一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