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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形式发放差旅费咋缴个税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4日 04: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在线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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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1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时表示,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事关千家万户,必须有个严格的规定和清晰的界限,这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前提。但这位官员的解释,不但没有给我们一个清晰的政策和法律解读,相反把我们坠入云里雾里。

  首先他告诉我们,现金发放差旅费要缴个税的概念,是现行税法规定公务人员的义务。但是这一概念,在实际生活中却不是人人知道的,提醒公务人员补上这一课,确有必要。可是这位官员,并没有告诉我们该如何缴税,给我们指了一个方向,但没有指定道路。作为一个税务官员,显示出他是王顾左右而言他,让我们对现行税法的理解产生了一种误解。

  他说“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有关一定标准”要表述的是不是有关差旅费的一定数额的报销标准,如果是,就很明白,按照标准报销的不需要缴税。那么谁不按照标准报销,谁报销了又不交税,就给我们提醒了一个征税的对象,无风不起浪,这位官员既然这么说,可能是稽查中发现了问题,那么为什么有吞吞吐吐不明白说出来,发现了哪一类人现金差旅费不交税?估计他说的是另一类情况,就是有些企业和单位以差旅费的名义发放的现金补贴吧?

  如果现金发放的差旅费,我们依法缴纳了税金,那么是不是允许单位和企业,自己制定发放差旅费就合法了呢?显然这里面有两个大漏洞,私营企业不去谈,国有企业里面,就有可能变相提高领导人的待遇,加大收入差距;另一个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就存在违背具体规定和有关法律,可以擅自发放奖金补贴的纠结之中,如此分析这样的解释令人费解啊。

  有法必依是好事,这位官员的解释虽不是司法解释,但代表了执法部门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执行,不过这种认识和纳税人的理解有一个差距存在,说明我们虽然有了法律条文,但是要使法律很好得到执行,规范社会行为,不仅需要执法环境,更需要法律自身有一个清新明白的解,如果产生多解,或者沦为权力手中的任意解,那么就折射了我们法制社会建设还有艰难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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