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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专题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方兴业)国务院日前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与我市此前一直在实施的《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立法宗旨和精神一致,但对有些行为的管理规定各有异同。市立法部门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市的校车管理暂行办法面临清理或修订调整。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6年,深圳就实施了自己的《暂行办法》,对照日前出台的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两者立法精神相符,许多条款基本吻合。比如,我市的《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校车运载学生时,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在公交站台上下客。校车在按照交通规则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其他车辆应当礼让。”我市对校车的这一优先权在国务院的条例中也有规定:校车运载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需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
但是,记者注意到,两者也有不一致的地方。以对校车驾驶人的“资历”要求为例,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校车驾驶人应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资格,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等。而我市的《暂行办法》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具有5年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资格,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不超过6分。显然,就年限而言,我市的规定更为严格。
在罚款额度方面也有不同,比如,国务院的条例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我市的《暂行办法》规定,未取得《校车许可证》从事运载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对学校、幼儿园及出租校车的所有人处以10000元罚款。可见,我市的罚款额度相对偏轻。
我市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执行哪一个?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且是上位法,其法律效力高于我市的《暂行办法》。据此,对于不一致的规定,深圳应执行上位法,即执行国务院的条例规定。
市政府法制办社会法规处处长林正茂也表示,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我市的《暂行办法》面临清理或修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