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移植古树名木须报批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3日 19: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本报讯《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4月30日到期。昨日,市法制局公布了该《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并于2012年4月21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记者对比发现,征求意见稿与原有的《办法》几乎没有变动。对此,市林业局绿化工作办公室主任袁照明表示,在主管部门看来,原有《办法》在制订前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已经相当完备,在近五年的施行过程中,没有发现不妥之处,因此,此次修订仅为有效期到期后的一种延续。

  目前,我市有古树名木3930余棵,既有千年“老寿星”秋枫,又有为纪念东莞抗洪抢险牺牲的解放军五烈士而栽的纪念树刺桐(红花树),还有罕见长大成树的余甘子及荔枝、杧果等,这些树木对研究东莞的历史文化、环境变迁、植物分布等具有很大的价值。

  对于旧《办法》保护古树名木的作用,袁照明给予了积极的评价。他说,近年来,随着我市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不少古树名木的生存状态堪忧,但因为从2007年起执行该《办法》,古树名木才得到了规范系统的保护,目前,每一棵古树名木都有档案,有专人签订责任书。他表示,如果没有该《办法》。“旧村庄中的古树几乎会绝迹”。

  袁照明同时表示,尽管旧的《办法》很完备,但往往也会遇见贯彻执行难的情况,他呼吁社会各界给予古树名木更大的关注,积极行动,加以保护。同时,市民如果觉得《办法》有需要修订的地方,请及时向意见征求单位反馈。

  【意见稿亮点】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管护并签订责任书;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须提出保护方案并获得批准;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必须制订移植保护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古树名木死亡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原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内地块的用途。

  【意见反馈方式】

  4月21日前请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到市法制局,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3888,传真:22831352。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热词:

  • 办法
  • 木须
  • 移植
  • 余甘子
  • 老寿星
  • 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我市
  • 秋枫
  • 刺桐
  • 保护古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