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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昌讯傅少华、记者万里庆报道:涂勇(化名)是南昌市开发公司的职工,该公司在2005年向系统内部职工出售中山西路桃花源居住宅小区商品房,当时涂勇虽有购房资格,但手上资金不足,而其亲戚张铭(化名)则正好想买该小区的房。于是,张铭出资将房屋买下,并于2006年装修后入住至今。谁知,几年下来,地处黄金位置的中山西路房价疯涨。涂勇后悔当初的决定,结果亲戚之间产生纠纷诉讼至法院。近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该案。
据介绍,2005年2月7日至12月21日,张铭先后缴纳预收房款49万元。收据由张铭持有,但注明的付款人为涂勇。12月21日,涂勇与开发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2006年8月,张铭缴纳了房屋余款26000元,并与开发公司办理了该套房屋交接手续,之后张铭装修房屋入住至今。
2011年3月2日,开发公司通知缴纳房屋契税,因为需要合同买受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张铭要求涂勇提供,涂勇却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执。5月11日,涂勇用自己的名字缴纳契税并向开发公司缴纳了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费用,张铭当即将其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涂勇辩称该房的购房合同是他与开发公司签订的,他与张铭之间从未提及转让指标的事宜,他是为了方便张铭的小孩读书,才将该房屋借给张铭住的,至于张铭出资的买房款,涂勇称是向张铭借的。
经审理,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虽无任何书面合同,但法院有理由相信是由张铭以涂勇名义购买诉争房屋、交纳购房款的。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张铭与涂勇之间的购房指标转让行为有效;涂勇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张铭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