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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介入,购房者倒赚9000元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3日 08: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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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1日讯(见习记者张汝树通讯员周悦)11日,记者从周村区工商分局了解到,市民王先生买了一套70万元的商品房,因为附属小院面积发生变化,开发商要求王先生加17000元钱。经工商部门调解,开发商不再要求王先生缴纳小院款,并向王先生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9000元。

  王先生介绍,2010年,他从淄博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70余万元的商品房。双方签订协议后,王先生就缴清了所有房款及相关费用。2012年1月份交房时,开发商却以商品房附属的小院实际面积比约定面积大了13平方米为由,要求王先生补缴小院款17000元。否则,就不给钥匙。

  “辛辛苦苦一辈子的积蓄都扔进去了,到头来连钥匙都拿不到手,还要多交17000块钱,我是咋想咋憋屈!”和开发商交涉几次后,仍没有结果,王先生便投诉到周村区工商分局。

  接到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对此事展开了调查,仔细研究了王先生与该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及相关的附加协议,发现在购房合同的附加协议中,明确规定小院的价格为68000元,合同中没有约定小院的面积和小院每平方米的价格。“消费者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开发商要求其补缴13平方米小院款的要求没有依据,其拒绝交房的行为属于违约。”执法人员认为主要责任在开发商。

  经周村区工商分局多次协调,事情得到解决:开发商不再要求王先生缴纳17000元的小院款,向王先生交房,并向王先生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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