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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首起"扒窃入刑"案开庭 一伙聋哑人扒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2日 18: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青海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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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4月10日了解到,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聋哑人扒窃案,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定罪入刑以来城西区法院审理的首起扒窃案。

  据悉,此案被告人谢某、朱某、马某均系西宁市的聋哑人,2010年12月3日15时许,谢、马二人伙同另一人在互助土族自治县某医院内,扒窃李某的现金500元和手机1部。2011年2月19日,马某伙同宫、赵二人(另案)在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天桥”鞋城,趁人不备扒窃旦某的现金1200元,以及价值400元手机1部、银行卡两张。2011年3月3日,公安人员从谢某及马某的住处查获被盗手机8部,案发后部分赃物追回退受害人。

  法院审理后,依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马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朱某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扒窃犯罪侵害的人数众多,对公众安全影响很大,对受害人和周围其他群众的人身安全也构成威胁。自去年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不论金额多少,行为人只要实施盗窃就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前,一次扒窃所得财物价值在一定金额以上,方可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于瑞荣 李致部 胡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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