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一老板购房四层拆楼板被诉侵权 法院判恢复原状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1日 23:2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中新网南京4月10日电 (朱美芳唐娟)江苏吴江市的张老板在装修自家房子的时候,擅自拆除了家中的楼板,这一行为让同楼的其他业主不满,同楼业主遂起诉张老板侵权。张老板非常疑惑“这拆自己家的楼板碍着别人什么事?”10日,记者从江苏吴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经法院审理,判决张老板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2010年底,张老板经公开拍卖购得了吴江一幢十层大厦的1至4层及地下室,于2011年4月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张老板局部拆除了2、3、4层楼板及梁板结构,上述重大装修行为并未征得同幢大楼其他业主的同意。正当其大兴土木时,楼上22名邻居提出了异议,沟通无效后,他们以张老板擅自拆除该楼楼板、梁、框架柱等承重结构,严重危害了其他业主的安全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诉讼中,张老板认为其装修时,已充分考虑了整幢大楼及居住人的安全,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公司设计了房屋加固方案,并且该装修已经吴江市房地产管理处审定加固合格,符合安全要求,故并未侵害原告的权利。

  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楼板、梁等系建筑物的承重结构,而承重结构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依《物权法》的规定,对共有部分的处分必须经相关业主共同决定。本案被告张老板在未征得同为该大厦业主的22名原告同意下,擅自对共有部分的楼板进行处置,侵犯了22名原告对共有部分的处分权,存在过错,且行为违反《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具有违法性。依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被告张老板的行为对22名原告的住房安全性产生明显不利影响,存在现实危害,该危害结果与被告张老板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即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张洪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责任。

热词:

  • 楼板
  • 共有部分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法院审理
  • 购房
  • 恢复原状
  • 老板
  • 物权法
  • 原告
  •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