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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该归谁?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1日 11: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汕头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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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姐妹两人一方花钱买了房屋,另一方则持有房产证,房屋还被按揭(抵押)给银行取得购房款,究竟房屋应该归谁?银行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维护?近日,龙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就碰到了这么一起“争房案”。

  借用他人名义按揭购房

  原告李丽(化名)与被告李云(化名)系胞姐妹关系。原告李丽借用被告李云的身份证以按揭贷款的形式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位于龙湖区的一处房产,该房总价款512988元。随后,被告李云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银行向被告李云发放个人购房贷款350000元,被告李云以所购买的此处房产作为上述贷款的抵押担保物,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后,银行向被告李云发放了贷款350000元。原告李丽则向某房地产公司缴交了首期房款共162988元、配套费用31500元、税费8571.82元。此后,原告李丽住进了上述房产,但是房产则办理成了权属人为被告李云的房地产权证。

  但好景不长,3年前,银行以被告李云没有按期偿还按揭款为由向龙湖法院起诉被告李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云应偿还银行借款本金225297.0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银行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期间,被告李云确认:争议房产是原告李丽借用其身份证购买的并办理银行按揭的,房产的首期款、按揭款、装修款等费用均是李丽出资的,李云本人没有出资购房,也没有缴交过按揭款。

  银行作为第三人享有房产优先受偿权

  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的房产是原告李丽借用被告李云的名义购买,而为购买该房产所支付的首期款、向银行偿还的按揭款均是由李丽支付,并由其居住至今,该房产的实际购买人应为李丽,故应认定该房产的所有权属李丽所有。而被告李云作为形式上的权利人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第三人银行属于善意取得该房产的抵押权,故原告李丽取得房产的产权不能排斥第三人对该房产享有的抵押权,第三人对该房产依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上述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也已判决银行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终,龙湖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龙湖区的房产归原告李丽所有。二、第三人银行对位于此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际偿还房款及居住者为房产所有人

  审理本案的吴法官告诉记者,对此类案件,应当根据购房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房款支付、房屋交付、居住、使用情况等综合分析确定房屋归属。在本案中,争议房产是原告李丽借用被告李云的名义购买,而为购买该房产所支付的首期款、向银行偿还的按揭款均是由李丽支付,并由李丽居住至今,因此该房产的实际购买人应为李丽,故应认定该房产的所有权属原告李丽所有。

  本报记者 李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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