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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日前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明确从2012年开始,用三至五年时间建成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将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顺应国际保险监管改革的潮流,坚持与国际接轨的大方向,采用国际通行的“三支柱”整体框架。第一支柱是资本充足要求。主要是定量监管要求,包括资产负债评估标准、实际资本标准、最低资本标准、资本充足率标准和监管措施等。第二支柱为风险管理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定性监管要求,包括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监管部门对公司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等。第三支柱是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透明度监管要求,包括对监管部门的报告要求和对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披露要求。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将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有利于提高行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有利于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精细化管理;有利于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对风险资本标准、逆周期监管、流动性监管、保险集团监管等进行全面研究和完善,统一金融监管政策,弥补监管真空;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监管的国际地位,增强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