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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闯黄灯”案终审:闯黄灯系违法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8日 08: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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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通信号灯中,黄灯的意义是警示。交警部门明确规定,闯黄灯属于违法行为。去年年底,浙江省海盐县的司法工作者舒江荣因为闯黄灯被罚,把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前日,嘉兴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舒江荣败诉。

  2010年7月20日上午,海盐某司法所工作的舒江荣驾车遇黄灯时越停车线继续行驶,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次日,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其闯黄灯,对其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

  2011年7月11日,舒江荣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签字并交纳罚款。但舒江荣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因此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无法律依据。

  舒江荣不服处罚,首先于2011年7月14日向海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于同年9月26日向海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又于2012年1月19日向嘉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闯黄灯行为是否违法,涉及到对《道交法条例》的条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理解,是一个法律解释问题。

  黄灯作为绿灯充分放行之后向红灯的过渡,其设置目的应当是缓冲绿灯转换为红灯的时间,使得在绿灯放行过程中正常驶入交叉口但还没有通过的车辆迅速安全通过,清空交叉口的滞留车辆,为冲突方向的绿灯放行作好准备。此时的通行重心已转移到冲突方向。

  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该项规定实际上意味着,黄灯亮时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的价值取向在此非常明显,即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必须在合理范围内限制个人的通行权利。因此,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系下,闯黄灯系违法行为。

  据此,嘉兴市中级法院认定,上诉人就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所提异议均不能成立。

  据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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