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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吴鹏“2010年2月3日,梁小姐存在中国建行75万存款被郑州一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使用POS机连续刷卡150笔刷走(每笔5000元),两年多来,建设银行均以储户泄露密码为由拒绝赔偿, 且一审法院也判储户败诉。二审有新证据证实郑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并未收到75万元,钱还在银行,却拒赔,中国建行启动危机公关,不予媒体报道,无奈之下微博求助。”3月31日,昆明网友Mbass在微博上发出的这样一则信息引起网络关注。
随后昆明信息港记者联系到了网友Mbass,得知她所讲的事情是发生在2010年的“昆明梁女士75万元存款被盗刷”(2010年6月《春城晚报》报道)一案,一审梁女士被判败诉后,又发现了新证据并提交给法院,案件有了新的转机。
银行称75万元被郑州公司用pos机套走 一审判银行无责
2010年2月3日,昆明梁小姐到银行取钱时被银行告知,储蓄卡上的75万元存款被郑州一家公司(银行证实为:郑州郑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郑房公司)利用POS机在2月2日下午5点52分到晚上8点14分2个多小时内分5000元一笔共计150笔被消费一空。梁小姐认为,银行作为中间环节,在储户资金出现异常消费,且持卡人已对消费提出异议,明确表明非本人及本人授权人消费时未采取冻结措施,负有很大责任,因此将中国建设银行昆明颐园支行告上法庭。
2011年12月1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在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提出,150笔POS刷卡为异常消费,且原告对该消费提出异议,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23条之规定,“消费交易金额有误时,持卡人可凭储蓄卡在当天商户结算前作撤销交易处理;如持卡人已离开,不能办理撤销交易,由受理行查实后向总行授权中心申请办理紧急止付及调账。”,被告未按前述规定采取止付措施,导致75万元被划走,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12月19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未采纳原告的观点,法院认定,银行提交的证据证实梁小姐在2010年1月22日发生过将银行卡交由第三人帮助其在ATM机上进行操作的行为,能够证明梁小姐对于密码的保管和使用存在疏漏和风险。并且,梁小姐变更接受交易短信手机号码未能即使通知银行,致使其在“异常”交易发生时未能正常接受到银行短信通知。对此,银行不负有责任,驳回梁小姐的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