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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说实话有点看不懂。因为没有想明白这条法案的初衷。
本着“人性本善”的想法,估计这条法案的初衷应该是好的,但具体是要照顾到谁的利益还是没看明白。唯一能看出来的是,如果这条法案获得通过,大约就会是压死中国音乐的最后一根稻草吧。
现在唱片业的不景气有目共睹,表面诱因是网络的普及,略略追究大概还是版权保护不利的原因。
十年前“五大唱片”公司红火的年代,不仅大量演员跨界制作自己的专辑,甚至某些靠盗版碟掘到第一桶金的公司也开始进军唱片业。
然后宽带开始进入家庭,扔掉“猫”的带宽迅速从K上升到M级。随之而来的就是在网上下载一首歌曲只需一两分钟甚至几十秒。于是各类音乐下载网站纷纷出现,音乐播放终端也迅速从CD升级为容量更大且更加轻便的MP3甚至MPN。
这次科技升级为某些网站带来了很大的利益,也成就了一批明星。只是这次科技升级让“五大”成为了历史,包括某些在盗版碟上赚了钱改做正版唱片的人。但最可悲的结果是中国音乐产业一蹶不振,直到今天还在死亡线上挣扎。
诚然,随着这些年我国版权保护的加强,很多网站开始加强版权购买力度,然后再免费提供给网友来换取流量。但对于音乐产业而言,这样的保护真的已经晚了。
而现在的法案却是提出了一个版权保护期的问题,并且这样的保护期只有短短的三个月。
如果中国所有的音乐都是在各级“文联”领工资的人做出来的,那这样超短的保护期无可厚非。毕竟对于有铁饭碗的“艺术家”们而言,没有版权费也能活下来,大不了像过去一样“集体创作”几首曲子然后混吃等死一辈子。
问题是娱乐行业不是“三桶油”的天下,可以靠着垄断说涨价就涨价。娱乐业甚至可能是中国竞争最激烈的行业之一,大量从业人员没有国企或者事业单位发工资,原创作者如果不靠版权费来维生的话,那就只能去拿低保。
而如果“四十六条”被通过的话,那么一些原创作者将迅速失去他们的版权。毕竟三个月的保护期根本不能为作者带来什么实质的保护,最直接的网络版权收入会因为这样一个保护期而直接失去。网站又不是傻子,三个月完全可以等的。
继而就是再没有人愿意做中国的原创音乐,毕竟在爱好跟吃饱饭之间选择,大多数人会选择活下去。
没有原创音乐的中国老百姓想唱歌的时候就只剩下一个可能。
去广场唱红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