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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北京4月5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国家版权局正在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其中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若没有履行登记等程序,他人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的规定,引起了音乐界人士以及网友们的极大关注。更有网友戏言称:“内地音乐将进入翻唱时代,旭日阳刚不仅能唱《春天里》,还能唱《爱情买卖》了。”
为了防止出现误差,我们特地从国家版权局的官方网站上,下载了这个修改草案的完整文件,现在摘录如下相关内容:
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第四十八条规定: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天下公司》采访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律师胡钢。
胡钢:目前这个文本层次比较低,如果层次比较高会登在国务院法制办的网站上征求意见,而且在国家版权局的说明里面也很清晰的表明只是引领作用,所以离真正的立法差距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