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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济南4月5日讯(记者 赫洋)记者今天了解到,从本月起,济南市今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将进行调整。其中,市区居民低保标准从月人均400元提高到45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将首次超过了4000元。
据了解,此次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标准的调整,是继去年济南市首次建立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后,济南市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标准进行的再次调整。其中,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五区和济南高新区辖区内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400元提高到450元;长清区辖区内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380元提高到400元。章丘市和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则由当地政府负责根据当地有关统计数据,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此外,济南市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由年人均不低于1800元提高到2300元。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则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情况,其中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3600元提高到4200元,而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300元提高到26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当地有关统计数据确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据了解,济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建于1996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建于1997年。在去年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后,每年一季度末,由济南市民政局会同济南市财政局,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民人均生活费支出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相关数据,提出本年度内市内六区和高新区城市低保标准、济南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以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