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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行业存在四类“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5日 18:2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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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福州4月4日电福建省宁德市消委会近日发布消费提示:网络购物促进快递物流业发展迅速,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快递行业存在四类“霸王条款”,值得关注。

  霸王条款一是快递延误不赔。该条款规定“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这是典型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条款。快递公司经营特色就是“快”,如果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实际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霸王条款二是可不通知寄件人开封查件。快件如果是信函,根据《宪法》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查看其内容。如果是非信函类的物品,快递企业有权进行查验,但这种权利是受到限制的,查验须在交寄物品时当面进行。

  霸王条款三是任意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或不经平等协商,任意设定免责事由。

  霸王条款四是限制索赔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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