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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知多少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5日 01: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潮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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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是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中央提出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社区矫正的对象

  (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⒈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自2003年7月10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8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仍纳入社区矫正管理)

  二、社区矫正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制订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3月1日实施。

  《办法》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义务

  一是报告义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于报到后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定期报告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

  二是外出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一般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的,应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是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四是变更居住地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一般不得变更居住地。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五是应当参加公共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六是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未完待续)

  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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