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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9日17时许,喝得醉醺醺的宋某在江宁街道某超市门口,因打“黑的”嫌价格高与驾驶员梁某发生口角。结果,宋某踢踹梁某的奇瑞QQ轿车,还强行拔下附近一比亚迪F3轿车的钥匙,并用矿泉水瓶砸梁某。梁某随即打110报警。
江宁派出所民警迅速到达现场,民警现场劝导宋某,要求其向梁某赔礼道歉,并归还汽车钥匙。但宋某借着酒劲,一律拒绝。民警将当事人宋某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发现,宋某自2010年以来,接处警的信息达10余条,其中有5条系酒后与他人发生冲突,其中包括4次殴打他人、1次损毁他人财物,因每次后果均不严重,处警民警均将宋的行为作为纠纷或现场调解,或带回派出所进行了调解,均未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了解上述情况后,所领导立即安排民警对当天的事情进行调查,最后发现,宋某当日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2月20日凌晨,宋某酒醒后,民警立即对其讯问。经讯问,宋某对19日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却认为无所谓。3月2日,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决定劳动教养宋某一年。徐宁 江公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