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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昨重申房产价格“一价清”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4日 06: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报业网-南京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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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报业网讯 (记者 杨静)一价清制度从2003年推行至今,快10年了。省物价局表示,近来房价价外收费投诉不减,特地发文重申“一价清”制度,明确包括进户门、安全监控、信报箱都不得额外收费。

  据了解,从2009年全省停止执行普通商品住房政府指导价管理以来,房地产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部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出现房价构成不透明、重复收费、价外乱收费等问题,房价纠纷和投诉增多。据介绍,根据“一价清”要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省物价局同时重申,继续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正式销售前及时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和明码标价规定内容要求对外销售,即便是对于已销售出去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也要明确标示,“有条件的要标示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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