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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原是一家网络公司员工,2004年5月离职,陈某是该公司的经理。2004年6月10日,刘某通过其电子邮箱收到原公司同事转发给她的《人不自爱,必自取其辱》的文章,后查明该文原件的发件人为陈某,发送对象为全体员工,在信中采取直接点名的方式,描述刘某“一个心智不健全的人,其行为表现多么渺小可怜”等等。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这篇文章已构成对刘某职业道德的诽谤,造成其个人诚信度的降低,影响了公众对刘某的社会评价,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判令陈某赔偿刘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在该公司的内部网络上公开赔礼道歉。
(肖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