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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谢文君报道 刚刚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条例是对原《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修订。强调节能环保;明确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供热特许经营制度和供热计量。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供热期限和室内温度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
条例规定,供热用热期自当年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与原来的《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相比,供热用热期延长15天。供热用热期全天室内温度,居民用户卧室、客厅不得低于18℃,其他有用热设施的房间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户(不含工业建筑)不得低于16℃。条例还规定,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中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因特殊原因推迟、中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达12小时不足24小时的,按照停止供热一天计算向用户退回用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