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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城经适房申请标准有所放宽 违约处罚趋于严厉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2日 08: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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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3月31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从即日起,本市将实施新版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相比以往,此次新规对申请人员的户口年限等做出了放宽,但是对选房后违约、逾期还款等行为的处罚趋于严厉。

  记者对比了2010年9月发布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后发现,此次新规在“特定人员的户口年限规定”上做了放宽。其中,“申请对象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规定的户口投靠政策、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需连续满1年。”而此前的规定为2年。

  此外,外省市在沪学习并因毕业后就业等原因,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其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自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正式报入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之日起计算。此前没有这一条款。

  不过,对于选房、购房和还贷等环节的违约行为,新规则做了更严厉的处罚。对于未按照规定选定住房的;选定住房后不签订选房确认书的;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的;因自身原因,签订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被解除的,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的限定延长至2年内。

  一旦发生购房贷款逾期还款的处理方式,原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关于支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所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原住房保障机构不承诺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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