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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未达到要求 开发商不能卖房子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2日 05: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华龙网―重庆日报 转发至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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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将修订

  华龙网讯 (记者 夏元)记者昨日从重庆市城乡建委获悉,日前市政府发布《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条例》修订稿规定,我市住宅项目的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未达到要求的房屋将不能销售。

  市城乡建委介绍,《条例》于2000年出台,2005年曾做过修订,如取消了企业资质年检等,但取消后怎样弥补管理上的空白,随后并未出台相应的补充性管理措施。“以前是每年年检,一旦发现问题马上注销企业资质。但在取消年检后,除非市民有效举报,否则很难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市城乡建委表示,这就造成我市近年来房地产企业“只进不出”,少有淘汰。

  而在本次《条例》修订稿中,新增了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制度。主管部门可对开发商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开发商不再“只进不出”。

  另外,市民买房不仅要看房子户型,水电气、绿化等设施都是购房者关心的问题。然而,按现行《条例》规定,只要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合格,就能通过竣工综合验收,不需验收配套设施。对此,《条例》修订稿也对配套设施验收做出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组织住宅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照初步设计方案和开发建设方案,将小区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配套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出具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条例》修订稿还规定,主管部门要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建立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和服务网络平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如开发经营信息、人员信息、信用等级等予以记载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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