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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杨傲多 通讯员娄江永邓岳利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陈光明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兰代主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陈光明、兰代主等6人,从2006年至2008年间,先后流窜于成都、德阳等地,作案23起,其中采用在企业车间外墙“打洞”的方式进入盗窃财物17次,撬窗、揭瓦等方式实施盗窃6次。法院审理认为,陈光明、兰代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实施盗窃,窃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