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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令”一般只能在本地执行,如果得不到全国一盘棋的响应与支持,就会显得苍白无力,甚至成为一纸空文。且不说“老赖”在某星级酒店消费,酒店不会拒绝;单说“老赖”在异地高消费,或者由其子女代为高消费,由谁去监管、查证?且不说法院对“老赖”采取拘传、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手段都无济于事,单说“限高令”一发布,就寄望习惯于“躲猫猫”的“老赖”束手就擒?可能是一厢情愿吧?
如何让“限高令”发挥出作用?关键是需要建立一个全国性执法的互动平台。一方面建立破坏社会信用的黑名单制度,实行信息共享,让“老赖”个人信用丧失,举步维艰;另一方面发布通缉令,追查失踪的“老赖”,让“老赖”不敢现身,他又怎么会高消费、转移财产?
“老赖”之所以敢“赖”而导致“执行难”,说穿了,在于“老赖”对法律缺乏应有的敬畏与遵守。如果不从普法教育入手,提高“老赖”的遵纪守法意识,武装其守法头脑;如果不建立全国性的联动执法监管机制,单靠法院“一个人去战斗”,司法的权威和尊严仍然会丧失,“执行难”仍然是个“老大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