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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知道贩售私盐属违法行为并曾因此受到司法机关打击制裁,却仍然不思悔改,竟然变本加厉地用工业盐冒充食用盐牟取暴利,最终给自己换来两年刑期和两万元罚金。
因为贩售私盐,2011年李进被旬阳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但是这样的制裁没能让他真正吸取教训,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李进不思悔改,来到西安,又干起了贩售私盐的老营生,而且更加变本加厉地用工业盐冒充食用盐牟取暴利。
2011年11月,李进从肖军处购买无碘的工业盐27.85吨运到未央区西叶寨村其租住的民房内,并购买了印有“加碘精制盐”字样的食盐包装袋5.6万个、食盐包装纸箱1200个。第二天,李进和雇用的工人开始在租住的民房内分装食盐,结果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缴了已经包装好的盐95箱、50千克装的无碘盐519袋。
2012年3月26日,李进站在未央法院的被告席上,罪名同样是非法经营,这一次他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撤销旬阳县法院判决的宣告缓刑部分,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6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我不上诉,我十分后悔,再不会干这种害人害己的事了。”这一次的宣判,似乎让李进幡然悔悟。主审法官表示,通过本案的公开审理和从严制裁,就是要震慑私自贩售食盐类犯罪,减少餐桌上的污染,确保群众食品安全。
新闻链接:根据规定,我国食盐实行的是专营专运,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零售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必须从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食盐,否则将按《食盐专营办法》没收违法经营的盐和收入,并将被处以违法经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经营数量达到20吨以上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