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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日前,广州珠超联赛体育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珠超”)董事长毛为民兴奋地告诉记者,他们公司告“粤超”一审有了结果——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有着“中国足球产业第一案”之称的珠超公司状告刘孝五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令被告刘孝五立即停止与原告珠超公司的同业竞争行为,停止履行其在广东粤超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并赔偿珠超公司经济损失合计147300元人民币。
珠超联赛是海归人员毛为民2009年经广东省足球协会独家批准,在广东创办的中国第一个地区性的体育联赛。珠超联赛的项目原为毛为民的独资公司上海明舍100%拥有,后为了把联赛做大做强,毛为民当时找到刘孝五共同合作运营珠超项目。为了能够让刘孝五入股珠超项目,毛为民于2009年5月11日新注册成立了广州珠超联赛体育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并给予刘孝五出资入股珠超公司的机会。经工商登记,珠超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登记股东为毛为民(出资24万元)、刘孝五(出资23.5万元)、王军(出资2.5万元)。
首届珠超联赛从2009年11月7日至2010年3月29日在广东省8个地级市举办,共有10个俱乐部参加,全赛季共18轮90场比赛。首届珠超联赛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得到了包括中国足球协会、广东省足球协会、冠名赞助商千色花公司以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2011年3月7日,刘孝五因与毛为民在经营理念等方面发生矛盾,便与其他17个股东共同注册成立了粤超公司。首届“粤超联赛”自2010年12月25日至2011年4月24日,共在广东省内9个城市进行了18轮。其中有9家粤超俱乐部曾参加了首届“珠超联赛”,有7家曾于2010年8月承诺过珠超公司,答应参加第2届“珠超联赛”。
法院认为,“事实上,刘孝五在原告经营权合法存续期间,擅自与他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经营范围与原告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粤超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筹备设立粤超公司期间即利用原告的主要客户资源,经营原告的同类业务,即举办在赛程、赛制、参赛主体方面与‘珠超联赛’基本一致的‘粤超联赛’,显然是利用其职务之便为粤超公司谋取了本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刘孝五......恶意注册粤超,抢夺原告主要客源、公然进行同业竞争,与原参加‘珠超联赛’的多家俱乐部或公司杯葛原告而令其陷于经营困境,属于明显地、严重地违反了《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及禁止同业竞争的规定,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并侵犯了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被告粤超公司的大多数股东明知刘孝五系原告股东之一且原告已经经营、举办了首届‘珠超联赛’,仍与刘孝五组建粤超公司开展同业竞争,其行为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一审裁定
一、刘孝五停止履行其在被告粤超公司担任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
二、刘孝五向珠超返还同业竞争所得27300元(参照其从原告所得月薪2100元酌定,即自粤超联赛开赛的2010年12月起暂计至2012年2月)。
三、刘孝五向珠超公司赔偿2010年度“劳务费”100000元。
四、刘孝五向珠超公司赔偿律师费20000元。
五、被告粤超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珠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