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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减刑的“立功表现”情形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30日 15: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惠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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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同志: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听说最高人民法院现已出台了司法解释,对何为“立功表现”予以了明确,请问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读者:朱先生朱先生: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因此,只要犯罪分子有符合上述解释规定的情形,就可以被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从而进一步认定其是否可以减刑。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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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21136662100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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