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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买卖房号在有纠纷的情况下其交易行为无效,须按无效合同处理。张女士遇到的情况,卖房者主观有恶意,过错最大,应返还其所收取的房款,同时还须因自己的过错行为,按照过错程度根据房屋现值赔偿购房者损失。
日前,哈市市民张女士打进热线:2009年,我通过朋友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某单位团购的住房房号。预交了订房款后,第二年5月交清了近40万元的全部房款。然而今年1月房屋进户时,当初卖房号者反悔了,偷偷领走了钥匙搬进了新房,对我要房的要求置之不理,只是说可以偿还当初的购房款。遇到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
记者核实报道:据张女士介绍,2009年她得知朋友单位团购江北观江国际住房,朋友的朋友手中有房号不想要了,该房建筑面积为107平方米,可以以1万元交易房号。在朋友帮助下,张女士与对方达成口头交易协定。由于当时已临近首付款打款期,张女士便于2009年6月10日交纳了3万元定金,并于当年年底交了1万元房号款。“由于是朋友介绍,我没签书面协议。”2010年,张女士接到了购房单位下达的补齐全款的书面通知,并于当年5月21日,交齐了剩余的375313元购房款。
2010年年底,售房者的家人给张女士打来电话说房子卖亏了,想收回去。“当时他们也没说别的。结果今年1月通知进户,我便找到卖房号者要求协助进户,对方说过了正月十五再说。过了十五,他电话来了,说‘进户办完了,房子不给你了。你要是要的话就把房款退给你,别的没有。’我几次去找,他不肯见面,其家人甚至打电话说我们影响其工作,房款爱要不要,补偿款一分没有。”
记者昨天联系卖房号者所在单位,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与当事人核实情况,因双方私下交易,单位也无法过多干预,但一定会努力协调。
就此,国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长喜表示,像张女士这样的房屋交易纠纷很多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我国法律规定,没有房照的房屋不允许交易,交易也不受法律保护。目前很多市民通过买房号、三联单过户等方式买房,风险很大,一旦发生纠纷,购买者最终只能索赔却无法获得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