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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陈立烽 曾昭辉 王敬生) 日前,长汀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黎某罚金1万元。
黎某家住长汀新桥镇,2008年至2009年期间,他分别为两名朋友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并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两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并且逃得无影无踪,黎某也未履行担保义务。2010年5月,法院判决黎某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年10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多次依法督促其履行义务,但黎某拒不履行。法院依法裁定查封被告人黎某所拥有的两辆轿车,并书面通知黎某将轿车交由法院扣押,但其仍拒不执行。2011年5月,法院以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同年8月,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履行了还款义务。法院经审理,今年3月21日依法作出了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