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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贵重物品要“保价运输”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30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南网-福建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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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包骞 通讯员 邱何娟) 委托物流公司承运9箱酒,运输途中丢失价值13920元的茅台酒1箱,由于未保价运输,托运人最终只讨回300元的赔偿款。近日,福建省燕嘉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分店的负责人说到此事仍十分懊恼。

  去年3月17日,燕嘉分店委托员工小黄将9箱酒托运至上海。同日,小黄将这9箱酒交由盛辉公司承运,却未选择保价运输。在运输途中,盛辉公司将其中1箱茅台酒弄丢,导致收货人拒收货物,其他8箱酒从上海被退回。燕嘉分店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盛辉公司赔偿损失13920元。

  法院认为,燕嘉分店员工在托运单正面左下方采用加黑、加大字体印有“背面的特别约定,经阅读和承运人详细说明,本人有了全面、准确之了解,且无异议”的字样旁签名确认,据此可认为盛辉公司已就托运单背面的“特别约定”向燕嘉分店尽到提示义务。根据托运单上关于“对每件价值高于300元人民币的货物,托运人应选择保价运输……无保价的货物最高赔偿额每件不超过300元”的特别约定,燕嘉分店未对托运的货物进行保价,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燕嘉分店高于该赔偿额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燕嘉分店对判决持有异议,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福州中院依法审理此案,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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