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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卢迪从北京体育大学运动康复系毕业时,撰写了一篇名为《运动性贫血大鼠血液中五种元素的变化》的本科毕业论文。论文中,卢迪通过对自己购买大鼠的实验观测,分析出了运动性贫血早期发生时,动物血清中铁、镁、锌、铜、钙5种微量元素的变化规律。
2010年年底,当时在北京体育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卢迪在网上搜集资料时,竟在北京体育大学学报发现一篇名为《运动性贫血大鼠血液中Fe、Zn、Ca元素的变化》的文章,署名为洛阳某高校体育部张丽,文章内容与自己的论文内容雷同,而对方的投稿日期是2009年12月30日。
后经查询发现,张丽时任洛阳某高校体育部主任、教授,于是卢迪就向洛阳某高校以及相关部门反映了张丽论文涉嫌剽窃的情况,但均无答复。
咨询律师后,卢迪于2011年初,以“侵犯著作权”为名,将张丽起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卢迪在合作完成本科论文实验的师兄李海伟的帮助下,整理出了一份两文对照资料,并对雷同部分进行了一一标注。李海伟说,张丽论文中的研究对象除了将大鼠数量由14只改为16只外,体重、购买地点、动物许可证号以及动物级别都一模一样。此外卢迪论文中使用MB5稀释液的批号是3301060721,而张丽论文中该试剂的批号也是和卢迪论文完全一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卢迪的文章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予以保护。另外,被控侵权作品作为一篇近5000字的专业论文,有近三分之二内容的文字表达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同。被告张丽未经原告许可而使用与其作品实质相同的表达形式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卢迪著作权的侵害。
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理费用10万元的请求,法院综合考虑情况后决定,酌情确定为1000元。 据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