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珠超胜诉,粤超不服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9日 23: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羊城晚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羊城晚报讯 记者林本剑报道:昨天,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耗时8个多月的珠超粤超官司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刘孝五立即停止与原告广州珠超联赛体育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珠超公司)的同业竞争行为,停止履行其在被告广东粤超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粤超公司)担任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向珠超公司赔偿2010年度“劳务费”10万元、返还同业竞争所得2.73万元、赔偿律师费2万元,被告广东粤超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须协助被告刘孝五履行本项判决,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竞业自由及企业的正当竞争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但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但是,“刘孝五在原告经营权合法存续期间,擅自与他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经营范围与原告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粤超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筹备设立粤超公司期间即利用原告的主要客户资源,经营原告的同类业务,即举办在赛程、赛制、参赛主体方面与‘珠超联赛’基本一致的‘粤超联赛’,显然是利用其职务之便为粤超公司谋取了本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对于一审判决,刘孝五及粤超公司认为“等于各打五十大板,而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断然不能接受”,表示将会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后,其代理律师徐小宁还提出四点意见:

  一、刘孝五在珠超公司的董事身份是名存实亡,因而认定刘孝五构成同业竞争属于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判决刘孝五向珠超公司返还同业竞争所得2.73万元。事实上,这笔“月薪及分红”收入,刘孝五分文未取;

  三、一审判决刘孝五向珠超公司赔偿2010年度“劳务费”10万元,认为“2010年度交给广东省足协的劳务费10万元,属被告非法竞业行为导致珠超无法继续正常举办而导致的当年度直接经济损失”。珠超公司是否能正常举办赛事且持续经营,与是否向广东省足协支付10万元劳务费根本没有必然联系;

  四、一审判决刘孝五向珠超公司赔偿律师费2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仅存在于法律直接规定或双方可在事先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审直接认定由被告支付律师费,这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绝无仅有。

  林本剑

热词:

  • 超联赛
  • 刘孝五
  • 劳务费
  • 原告
  • 被告
  • 一审判决
  • 足协
  • 向珠
  • 律师费
  • 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