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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龙江网讯 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死亡,主动自首并积极赔偿。近日,伊春红星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1年6月24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营运客车沿红旗中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至红旗中路铁路道口转弯时,与迎面驶来张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司机张某当场死亡,大客车车内乘客六伤的重大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人王某支付伤者医疗费7万余元,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20余万元;三家保险公司纷纷承担赔偿责任。
伊春红星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交通事故的经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支付医疗费和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