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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3月2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通告》指出,严禁非法制造、买卖、持有、私藏、运输、邮寄,以及走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凡违反者,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缴到当地公安机关;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