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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靖国:公车私“借”是职务之便的病垢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9日 13: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荆楚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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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在驾驶公车办私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法院判决公车所属单位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张文新之子张鑫经济损失34万余元。公车私用出了事为何还要公家赔偿?县人大办公室认为:单位将车辆借给张文新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未尽管理上的义务,迄今为止尚未有法律法规规定单位不准借车辆给单位工作人员使用。(03月26日东北网)

  云南寻甸县人大副主任“借”公车办私事,车祸之后的法院判决,惹了一地争议。到底是借车人的责任,还是公车所在单位的责任?从法院一直吵到民间,当然,中间也少不了专家的评判。法院审理交通案件,把责任追究到肇事车辆身上,还是合理的,也应该是公正的。并且国务院办公厅、监察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出租、出借。如此看,出了事当然要找单位。争议什么?质疑什么?既然争议了,既然质疑了,倒不妨审视一下该案件背后的公车私借问题。毕竟,公车私借是这场口水仗的导火索。

  说公车私借,应该看到公车私借的前提。普通百姓是借不到公车的;一般公职人员也是借不到公车的。那么公车私借准确的说,就是职务之下的便利,是一种“特权”。这种“特权”,这种公车私借的现象,在社会上的影响大家都有所了解。好多公车私借的当事人,当事单位也都处理了,也应该处理。这个案子特殊,当事人死了。那就只有找单位解决,该县人大办公室责不应推,这部“特权”车是从你那里开出去的,人大办公室违规在先。

  如果判定县人大办公室承担责任,会变相鼓励公车私用。这话是云南大学教授说的。感觉很别扭,好像有什么东西被歪曲了。公车私用是违规行为,办公室违规放车,被判定承担责任,怎么是变相鼓励公车私用呢?一个很简单的道理,一个吃一堑长一智的路人皆知的道理。办公室今后牢记教训,严以纲纪,杜绝公车私借,这样的事情不就消失了,不就彻底解决了。不判他有责,才是鼓励公车私用。

  公车私借也好,公车私用也好。无论如何措辞,这样的事实都是违规,这样的违规都是权力下的病垢。这起交通事故,人大副主任“光荣”了。面对这种“特权”下的“光荣”,悲情之后,怜悯之后,以及之后的思考,也许会多些,或许会深一些。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责任编辑: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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