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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政程序立法路径先行探路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9日 11:4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汕头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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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李岱娜)“《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全面体现了经济特区先行先试的改革创新理念,为‘先地方,后中央’的中国行政程序立法路径进行先行探路和有益尝试。”在近日由市政府在北京大学举办的“汕头市领导干部行政程序研修班暨高层论坛”活动中,国内权威法学界专家纷纷对我市开创全国较大市行政程序统一立法先河,致力打造法治、阳光、服务政府的做法给予高度评价。

  打造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是建设幸福汕头的重要保障,也是老百姓对政府的殷切期盼。据了解,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共10章182条,是我市目前立法中立法体例最完备、立法条文最多的一部规章。《规定》建立了管辖、协助、回避、公开、听证、说明理由、证据、时效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制度,重点突出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和规则、行政公开、扩大公众参与、提高行政效能、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强化行政监督与问责,构建了一个地方统一且最低限度的公正行政程序规则。

  “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有实体的公正。”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一语见的,认为建设一个成熟法治社会需要制定一个行政程序的基本法,也就是“法典”。因此,行政程序改革应该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着力点,使行政程序成为当前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汕头是国内几个经济特区中第一个制订《行政程序规定》的特区城市,立法力度更大,创新性更强,影响力更大。江必新、张春生、李岳德、马怀德、于安、王锡锌、湛中乐等国内多位法学界权威专家学者也一致认为,《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是汕头市政府立法工作中一次全新的探索,对多年来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经验的系统化、规范化、程序化,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成果。《规定》始终把公正和效率作为其追求并着力在条文中予以体现的两大目标,全面规范了行政行为的运作过程,确立了程序规则和以程序为导向的权力约束机制,从而在行政实体法和司法审查之外建立了行政权力新的规范监督机制,从制度上解决了汕头市行政机关如何行使行政权力问题,这对于防止和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确保行政权力的正确有效行使作了积极探索,对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意义重大。

责任编辑:楚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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