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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迎来它制定以来的第二次修正。修正案草案共110条,对刑诉法半数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是实实在在的一次“大修”。自2003年全国人大第二次启动修改计划,距今已整整十年,十年之辩,十年之争,甚或搁置,修法之难可想而知。
刑诉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它跟每位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息息相关,是与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关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保障人权”被写入刑诉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成为此次大修的精神主旨。
自1979年制定以来,我国的刑诉法只在1996年做过一次修改。而在首次修改的七八年后,民间就一直呼吁再次修改刑诉法。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治与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刑诉法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
近年来,呼声更加强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一系列案件,不仅凸显司法理念的滞后,更反映出法律制度上的缺陷。
但刑诉法的重要性要求的“长期论证”和“小宪法”大修的紧迫性却很难兼顾。在保障人权、刑讯逼供、公民沉默权、管辖范围等诸多方面,立法部门、学者、律师、实务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争执不休。修法难――它不仅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权衡,也是权力与权力的博弈。
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十年较量
这次“意义重大”的修法,经历的时间是漫长的。从2003年被纳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规划以来,刑诉法的第二次修改经历了整整10年。这是一次颇具代表性的“开门立法”的实践。立法部门不下十次召开研讨会,广泛征求学者、律师、实务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意见,并最终采纳了一部分意见。
这一次,由民间提交的修法建议稿一共四本,其中三本由学者完成,一本由律师完成。这也是我国律师首度以这种方式参与修法活动。
在《中国经济周刊》采访过程中,四位学者代表和律师代表还原了历次修法讨论的过程。这当中,有面红耳赤的争吵,有消极的回避,有高层的调停,还有权衡利弊的妥协。
“分歧点很多。但分歧是很正常的,各个部门的需求、利益差别很大,任何一个国家立法都会存在这个问题。毕竟各方面的利益、关切都提出来了,争论、吵架本身就是好事。”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文昌对《中国经济周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