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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禁止”护湖
“条例草案总体来说,是一部限制性法规。体现了突出重点,解决当前湖泊保护中主要问题的原则。”省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卫东介绍说,当前,我省湖泊保护面临的问题错综复杂,一部法规虽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要有重点地解决突出问题。
我省当前湖泊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集中在填湖造地、湖泊污染等方面。制订的法规,要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
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没有分章,只有31条,条款不多,但“禁止”二字就出现了6次。分别是禁止填湖造地、禁止围湖造田、禁止超标准排放、禁止违法建筑、禁止过量投肥养殖、禁止掠夺性开发。“我们在以往的立法实践中,用得比较多的是‘不得’二字,这部简短的法规中6次使用‘禁止’,这是比较少见的。”张卫东说,其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的硬手段、系列强制性措施,达到“五保”的目的:保面积、保生态、保功能、保景观、保可持续利用。
政府是第一责任人
湖泊保护条例历时多年迟迟难以出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管理体制复杂。目前,我省湖泊管理体制还是多头管理,如梁子湖由水产部门主管、洪湖由林业部门主管等。“九龙治水”的结果便是,容易站在部门利益利用湖泊,缺少统筹协调。
张卫东说,条例草案对此有专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这就要求政府“一把手”是湖泊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条例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环保、建设、农(渔)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工作。“这样的规定,符合上位法要求,《水法》、《防洪法》等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湖泊保护工作。”张卫东说,“这也符合我省实际情况。湖泊虽然有养殖、生物多样性等功能,但最主要的、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功能还是调洪蓄水。”
保护优先与合理开发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的原则,即“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类指导、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协调发展”。“只保护不开发,没有现实意义;只开发不保护,不可持续。”张卫东说,条例草案关于“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规定,符合我省湖泊保护的实际。我省是全国淡水产品大省,产销居全国前列。这其中就有对湖泊合理开发利用的因素。但若放任对湖泊的过度开发,这一优势必将无法持续。
同时,条例草案把对湖泊保护的规划上升到法律地位。明确规划的内容包括湖泊保护范围、湖泊水功能区划、水质保护目标、养殖控制目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