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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建设项目损失浪费将追责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6日 07: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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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3月23日讯 记者张维 今后,高校如果在建设项目上存在损失浪费情形,会被追究责任。这是日前教育部下发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所规定的。

  根据办法规定,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直属高校,由教育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或者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强调了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资金依据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一律不得拨付。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

  办法要求直属高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严禁高校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直属高校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要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切实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

  办法特别强调,直属高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办法要求,高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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