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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蜡笔小新”著作权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6日 05: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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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顾颖)“蜡笔小新”是日本漫画家臼井仪人创作的卡通人物,漫画《蜡笔小新》的所有者日本双叶株式会社不久前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把上海、广州以及江苏的三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6万余元。昨天,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双叶株式会社胜诉,获赔人民币30万元。

  双叶株式会社称,公司于1992年从著作权人处获得“蜡笔小新”独家授权。之后,双叶社推出了“蜡笔小新”的漫画、电视动画及各种商品,“蜡笔小新”的形象被广泛应用在食品、服装、玩具、药品等商品上,并进入中国大陆地区。然而,双叶社发现,上海恩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等三被告未经授权,在商品、宣传、商标上大肆使用“蜡笔小新”美术作品,范围涵盖服装、鞋袜、背包、文具、生活用品等多项,并通过各种媒介大张旗鼓地进行“蜡笔小新”产品的市场加盟连锁活动。双叶社认为,三被告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还严重影响到自身正在进行的“蜡笔小新”动画形象的授权业务及商业推广活动,遂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6万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蜡笔小新”的卡通形象和书法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上海恩嘉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蜡笔小新”卡通形象及文字,在其产品上进行复制并销售,还在网络宣传中进行传播,构成实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上海恩嘉公司在行使其商标许可实施权过程中擅自实施了在先著作权人专有控制的行为,仍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两名被告合法取得了“蜡笔小新”文字与图形注册商标,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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