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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扬
醉驾肇事不赔向来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人们对此争议很大。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认为,这种提法带有偏向性,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不太合理。(3月22日《新京报》)
一个人犯罪致使他人伤亡,由保险公司埋单,这不是变相纵容酒驾、醉驾吗?可能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疑问,但我认为这个规定没问题,很合理。
事实上,不管是交强险还是商业车险,其功能正在于为被保险人的过错埋单,人们购买车险,就是为了让保险公司为自己分担责任。被保险人的过错有大有小,倒车时撞到墙上致车辆受损,这是被保险人的过错,但保险公司得赔;被保险人驾车闯红灯撞到行人,这是违法行为,但保险公司也得赔。同理,被保险人醉驾致人伤亡,虽然过错达到犯罪的程度,但保险公司仍然得赔。这些都是人们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后应享的权利,也是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应尽的责任。所以,醉驾伤人保险公司须先赔偿,回归了“保险”的本义。
如果被保险人犯罪可以作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那么被保险人违法呢?比如闯红灯、压线行驶、转弯时没打转向灯等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也可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借口。如此,车辆保险就很不“保险”,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保险公司规避了责任。时下,确实有很多保险公司以各种借口不赔或少赔,侵犯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应该看到,被保险人违法犯罪与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码归一码。被保险人醉驾应受什么惩处,刑法上规定得很清楚,与保险公司无关;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只是交纳保费与提供保险服务的关系,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车险,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契约,这种契约不能因一方违法犯罪而撕毁。
我想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征求意见稿才规定醉酒者、吸毒者、滥用药品者驾车致人死伤由保险公司赔偿。强化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主要目的并不是减轻被保险人的责任,更不是纵容违法犯罪,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如果保险公司不赔,被保险人又无力赔偿或久拖不赔,受害人就会二次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