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杨某承租商铺一间用于经营服装生意,租赁期为两年。合同签订后,杨某即开始装修商铺并开门营业。租赁期满后,房东拒绝与杨某续约,并要求其搬出店面。杨某对于期满不续约并无异议,但对于装修投入,则要求依口头约定补偿,但房东否认其曾口头承诺故予以拒绝。
杨某遂于2011年11月向法院起诉。2012年2月,法院经审理后以杨某未能举证证实口头约定的存在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析》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本案处理。本案关键在于杨某能否举证证实双方曾就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补偿存在约定。若杨某能提供双方曾就房屋装修补偿存在口头协议之证据,则其可以要求房东给予相应补偿。但本案杨某未能举证证实双方存在口头或其他形式的约定,故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