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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记者 卢荻 通讯员 黄丹) 南宁市某公司男业务员朱某,两次截留挪用该公司销售给其他两家公司的43万元货款。近日,朱某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南宁警方刑事拘留。
2010年9月9日,朱某代表公司与广西路桥宜河路面A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活动板房购销合同。当时,该公司向A公司销售活动板房的实际总价是62万余元。在销售过程中,朱某自行和A公司签订钢筋棚安装工程合同。随后,A公司应朱某的要求,将全部货款62万余元支付到朱某提供的私人账号里。但朱某只是将其中的43万元货款上交,其余的19万元他私自挪用。2010年12月3日,公司再次授权朱某代表公司和北京路桥河都高速公路1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活动板房购销合同。朱某经手办理后,该公司向B公司销售活动板房的实际总价是68万元。应朱某的要求,B公司将全部货款68万元支付到朱某提供的私人账号里。但朱某只是将其中的44万元货款上交,私自截留挪用了24万元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