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注册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银行放款不及时 违约谁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5日 11: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市民孙先生:去年8月我欲将河南岸一套二手房出售,后来有一位朱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了我的房子,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了共识,双方约定房款为62万元,其中2万元为定金。签订合同当天,对方直接支付房款20万元给我,并约定双方办理房产三证后,买方再支付20万元。剩余20万元房款,在获得银行贷款后支付,双方约定期限为三证办出后三个月内。随后,买方去办理银行贷款手续,但由于银根紧缩,银行迟迟没有放贷。四个月后,我要求买方支付剩余的20万元房款,并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和承担相应利息。可买方认为,是银行没有及时发放贷款,导致他不能及时支付房款,所以责任并不在他这一方。请问这样有道理吗?

  解读:专家表示,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必须在三证办理完毕之后三个月内支付所有余款,这并不违背合同法和房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因此,按照该合同,买方逾期支付房款时,卖方除可以要求买方继续支付房款之外,还可以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利息,或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此外,卖方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不再出售房子,并按照买卖合同违约的比例扣除违约金。一般,如果买方担心贷不到款,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如果因为贷不到款,或者银行放款不及时双方免责,或者如何分担责任的条例。

责任编辑:魏新民

热词:

  • 买方
  • 放款
  • 约定
  • 银行贷款
  • 买卖合同
  • 解除合同
  • 合同法
  • 二手房
  • 支付违约金
  • 房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