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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晚报:“醉驾伤人保险公司先赔”回归保险本义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5日 09: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燕赵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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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今日本报B01版)

  醉驾肇事不赔向来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人们对此争议很大。按照修订后的刑法,醉酒驾车是犯罪行为,一个人犯罪致使他人伤亡,难道不该自己赔偿,而由保险公司埋单吗?这不是变相纵容酒驾、醉驾吗?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疑问。

  所谓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不管是交强险还是商业车险,其功能就在于为被保险人的过错埋单,人们购买车险,就是为了让保险公司为自己分担责任。

  被保险人的过错有大有小,倒车时撞到墙上致车辆受损,这是被保险人的过错,但保险公司得赔;被保险人驾车闯红灯撞到行人,这是违法行为,但保险公司也得赔。同理,被保险人醉驾致人伤亡,虽然过错达到犯罪的程度,但保险公司仍然得赔。这些都是人们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后应享的权利,也是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应尽的责任。所以,醉驾伤人保险公司须先赔偿,回归了“保险”的本义。

  如果被保险人犯罪可以作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那么被保险人出现闯红灯、转弯时没打转向灯等违规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也可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借口。如此,车辆保险就很不“保险”,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被保险人违法犯罪与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保险人醉驾应受什么惩处,刑法上规定得很清楚,与保险公司无关;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只是交纳保费与提供保险服务的关系,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车险,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契约,这种契约不能因一方违法犯罪而撕毁。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征求意见稿才规定醉酒者、吸毒者、滥用药品者驾车致人死伤由保险公司赔偿。强化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主要目的并不是减轻被保险人的责任,更不是纵容违法犯罪,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如果保险公司不赔,被保险人又无力赔偿或久拖不赔,受害人就会二次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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