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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刘女士: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现在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已经出来了,我不服,准备向抚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我想在上诉书中再加一项新的赔偿请求,这样做可以的吗?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肖卓孝律师: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即你这样做是可以的,二审法院会调解,调解不成则会告知你别行起诉。
(文字整理/记者淦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