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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周某某批准逮捕。
2012年2月7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郝某某驾驶的渝BT7721出租车与周某某驾驶的APQ620福克斯轿车在鸿恩寺东部立交桥处发生刮擦,两人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在渝澳大道交巡警平台的协调下,两人协商到渝中区虎头岩理赔中心定损理赔,由郝带路。因郝心怀怨气,遂带着周绕道从渝澳大道交巡警平台出发,经黄金堡(花卉园东路)、红旗河沟、建新北路、观音桥去渝中区。当日下午15时许,两人均以超过70公里(该路段限速50公里)的速度驾车行驶至观音桥下穿道往渝中区方向出口处,郝某某驾车在从右车道向左车道变换的过程中,紧随其后的周某某欲从其右面强行超车,后因双方操作不当而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失控,郝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撞到逆向正常行驶的奥迪车后,冲上人行道,周某某驾驶的福克斯轿车撞上逆向正常行驶的一辆起亚轿车,共造成3死10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周、郝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其他交通事故当事人均无责任。
该案发生在观音桥地区,社会影响较大。案发当天,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到现场了解情况,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就定罪定性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